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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聚落五号创意园2号楼2楼
电话:0086-28903291
传真:0086-0571-289032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相互信赖及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合作的展位(设计与搭建部分)在杭州市江干区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名称(中文):
项目名称(英文):
展览地点:
展台面积及尺寸:
展位号:
开闭展时间:
合同金额(人民币):
施工形式:
撤展分工:
2.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展》面积为平米的展会设计(基于嘉诺自主研发的展示创新、设计、 制作技术提供展会设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本合同报价单)与搭建服务,展会设计和搭建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该价格包含展台设计费、展台搭建费、2千瓦基础用电,不含展品相关费用及其他费用。
2.2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元,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正式开始投入展台设计 搭建的相关准备工作;剩余%的款项即人民币元在展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3乙方收款银行资料:
2.4合同款项(所有手续费由甲方支付)以到达乙方收款银行账号为收讫,任何私人间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3.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设计思路以及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企业文化和品牌内涵。
3.2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3.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选择顺延合同履行期限或随时中止项目工作并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3.4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展台设计所需要的各类公司资料,由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准确信息而造成乙方图纸制作错误或时间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费并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因此造成现场搭建布展效果与合同约定的效果图不一致的,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3.5甲方提供的图纸(展位图)应真实准确,因会场组织方及场地现场客观要求导致的图纸修改,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支出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损失。
3.6为了保障展台设计搭建的品质与进度顺利完成,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甲方不得中途或现场任意更改。如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在展前或展会现场有变更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3.7如甲方未额外增租电量, 甲方在展会现场不能使用超过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一旦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出现断电造成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由甲方承担。
3.8甲方负责展区所有进场参展展品的提供和安装、调试、拆卸、清洁等及退场所有展品的打包搬运工作。
3.9如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片及标识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10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乙方的展具在展览期间的安全和完好,如果产生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3.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参加所有展会,如执行途中取消展会,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款项,且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2.1条所约定的展会原价向甲方收取费用,不给予外包优惠。
4.1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合同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4.2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而书面通知乙方停止工程,乙方可停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设计费、搭建费、人工费以及为了准备此次展台搭建工作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其他费用,在已交款中扣除或增付。
4.3乙方负责搜集甲方的设计需求以及效果图的设计绘制等工作,并详细解答甲方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和施工等技术问题。
4.4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展台设计搭建,甲方签收《展台竣工验收确认单》或者甲方使用展台即为搭建工作完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展台无法按时搭建完成,乙方应根据搭建完成情况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4.5如乙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片及标识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6 甲乙双方需提前确认展台中所应用的颜色,尽量缩小实际施工产生的色差,合理范围为颜色的正负10%以内。
4.7乙方须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服务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提供改进意见或方案。
4.8乙方负责在搭建过程中委派遣一名值班人员,为甲方提供现场服务。
4.9乙方负责展会闭幕后的展位拆卸及现场搭建施工所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
4.10乙方负责在甲方付清合同款项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4.11在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乙方应对合作项目进行规划和合理安排,有序合理安排设计施工任务保证所有项目按期交付。如遇甲方临时变更项目,应积极配合进行调整,尽量将已开支部分降到最低。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则调整部分条款并延长履行协议,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2受事故影响双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话、邮件、信函、亲自交涉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将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主动交给另一方确认。
5.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把相关信息通知对方,因一方信息未及时通知另一方,而给 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扩大,由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扩大部分损失。
6.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一般争议或纠纷,应本着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6.2在国外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重要争议或纠纷且协商不下时,须接受并服从驻外使馆经参处的决定或意见,采取临时紧急解决办法处理,回国后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3本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1本合同在所有与该合同有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款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明细如下: 附件一、展台配置表(按图纸整理出的家具配置) 附件二、《展台竣工验收确认单》 附件三、《施工修改申请书》
7.3本合同(含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4本协议电子章、扫描件、复印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传真号码: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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